兩會 | 多個代表熱議《支付機構條例》
文章來源:四九八網絡發布時間:2022-03-10 08:34:36熱度:841今年兩會期間,多位行業代表對正在征求意見稿階段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下稱《條例》)提出了建議。
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加快《條例》立法進程,鼓勵支付機構“走出去”
全國政協委員、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建議,司法部加快推動《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立法進程,夯實支付機構發展的制度基礎,同時同步出臺配套實施細則,確保新舊規定有序銜接、平穩過渡。
金鵬輝還建議,推動支付機構回歸本源,規范創新發展。他建議支持有創新能力的支付機構參與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不斷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供更加多元、安全規范、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務,在服務小店經濟、助力鄉村振興、支持綠色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此外,進一步完善退出機制,引導長期虧損、無業務場景的支付機構通過引入投資者、合并重組等方式整合資源、壯大規模,或者主動退出支付市場。
應鼓勵有條件、有能力的支付機構“走出去”。金鵬輝建議加強對支付機構“走出去”的政策指導,協助支付機構全面了解投資目的國市場準入、業務開展等方面的規定,督促支付機構遵守當地監管要求,主動積極申請當地支付牌照,或與當地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共同促進普惠金融發展。
銀聯原董事長葛華勇:限制支付機構直接為企業開立支付賬戶
對《條例》相關重點內容,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銀聯原董事長葛華勇建議:
一是《條例》應強化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支付機構的管理,并明確不得兼營。應繼續堅持金融分業經營的基本格局,強化風險隔離體制機制建設。在網絡支付四方模式下,對同一機構的多重身份進行拆分,有助于避免機構一頭開展資金業務,一頭開展支付業務。以防止支付交易脫離監管范圍。
二是《條例》應明確支付機構需通過清算機構開展轉接清算業務,并遵守清算機構統一的業務規則、技術標準和品牌標識等管理要求。支付機構的資金處理和信息處理必須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并遵守清算機構的統一要求,是支付機構回歸網絡支付四方模式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更好地進行穿透式的金融監管。
三是《條例》應限制支付機構直接為企業開立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對公賬戶定位不同,定位主要是“小額、便民”,而對公賬戶更多為大額賬戶。同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對公賬戶的開立需臨柜審核企業證件、印鑒等,條件更嚴格、流程更完備。而目前支付機構對公支付賬戶的開立則基本上以線上審核為主,風控措施相對薄弱,賬戶安全等級較低。因此,《條例》對支付機構直接為企業開立賬戶要有嚴格的限制,建議從規范支付賬戶開立與使用的角度,進一步重申支付賬戶僅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
四是《條例》應豐富支付機構市場地位的判斷依據。在通過集中度、市場份額等維度來判斷支付機構是否存在市場支配地位的同時,建議進一步豐富判斷依據,納入用戶規模、營收額等規模性、重要性指標。
原人民銀行南昌中支行長張智富:完善支付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關于制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長張智富,建議加快推動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提升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進一步規范支付機構和平臺經濟規范經營,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一是要規范設立、變更與終止機制。應堅持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對支付機構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強化公司治理要求,實施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加強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準入和變更的監管。完善支付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尤其是明確因優勝劣汰和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的市場退出要求和流程。
二是設定業務規則。建議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綜合監管,系統性提出支付機構在從事支付業務時必須遵守的原則與規定,包括分類確定業務監管要求,明確支付機構發起的跨機構支付業務,應通過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以及強化備付金管理要求。
三是強化業務監管。建議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豐富監管手段,包括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支付機構違規行為和違規人員的處罰力度,以及明確支付機構股權質押、開展創新業務、重大事項變更等情況須向人民銀行備案等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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